越來越多的人發(fā)現
自己每天好像“下了個假班”
身體雖然離開工位了
人卻還保持著工作的狀態(tài)
??
手機上的各種通信軟件要時刻在線
隨時可能收到工作通知
甚至在線會議的邀請
如果沒能及時回復
還會受到“不認真負責”的指責
最關鍵的是
這種加班通常沒有加班費
??......
不得不說
即時通訊技術的發(fā)展
是讓溝通變得更方便了
但也讓工作與生活的邊界變得更模糊了
數字時代的“隱形加班”
到底該怎么解決?
假下班,真加班
??實際上,“隱形加班”現象并非新問題。在數字時代的背景下,新的“隱形加班”現象正在不斷蔓延。
??記者就是否下班后還要在工作群中回復有關工作的內容進行了隨訪,大多數受訪者都有此經歷。當被問及是否算加班時,幾乎沒有人表示因此領到過加班費。
??記者調查中還發(fā)現,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認為下班之后偶爾指派工作任務并不屬于加班,而是勞動者工作職責范圍之內的事情。有的用人單位內部加班管理制度不完善,并未對勞動者在工作場所之外的工作時間進行準確記錄,或者說雖有加班審批制度,但形同虛設。還有的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隨意與勞動者約定不定時工作制,并以此為依據隨意安排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且不支付加班費。??
??值得關注的是,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爭議案,法院終審認定勞動者長期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以外通過微信等社交媒體工作,屬于“隱形加班”,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即便是有司法實踐支撐,但很多受訪者向記者表示,由于擔心會遭到用人單位的不利對待,甚至會遭到解聘,因此并不會向“隱形加班”說“不”,也不敢向用人單位主張領取加班費。
??談及“隱形加班”越來越常見但幾乎都不給加班費現象,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班小輝分析指出,除了用人單位的工時守法意識不強以及勞動者維權意識或意愿不強之外,勞動監(jiān)察執(zhí)法不到位也是不可忽視的原因。
??“由于勞動監(jiān)察執(zhí)法力量薄弱,處罰手段有限,在勞動者不主動投訴時,執(zhí)法部門通常難以監(jiān)察到‘隱形加班’的情況。尤其是數字時代的‘隱形加班’,更是難以做到及時主動監(jiān)察。”班小輝說,雖然勞動法對于加班有嚴格規(guī)定,但要使其真正發(fā)揮作用,監(jiān)察執(zhí)法的環(huán)節(jié)還需要進一步加強。
??如何才能讓用人單位
??不再“任性”???
??“從理論上講,不論勞動者在何地提供勞動,只要屬于其無法自由支配的、由用人單位所控制的時間都屬于工作時間。因此,用人單位在非工作時間,遠程安排勞動者在工作場所之外進行工作,仍應當按照工時制度支付相應的加班費。”班小輝認為,遏制愈演愈烈的“隱形加班”現象,應當建立更加現代化的考勤制度。
??具體來說,首先,用人單位可以利用軟件等技術手段,準確記錄勞動者在工作場所之外的工作時間;其次,勞動者應當妥善保存用人單位遠程安排工作的聊天記錄、軟件打卡記錄等加班證據,以便有效主張自己的合法加班權益;最后,勞動監(jiān)察部門應當建立更加便捷化的網絡投訴渠道,并通過發(fā)布典型“隱形加班”案例等方式,增強勞動者維權意識與用人單位守法意識。
??中國社科院社會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認為,有效規(guī)制“隱形加班”現象,還應當進一步發(fā)揮工會的積極作用。
??“出于壓縮用人成本的需要,用人單位一般會傾向于讓勞動者延長勞動時間。在此狀況下,工會的作用非常重要。”王天玉認為,由工會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商定勞動定額,是多元勞動形態(tài)下打通勞動維權“最后一公里”的可靠路徑。在他看來,工會有督促企業(yè)貫徹落實勞動法律規(guī)定的職責,是平衡用人單位管理權、實現員工與企業(yè)權利基本對等的重要主體。真正發(fā)揮工會作用,才能給員工在企業(yè)內提供權利保護層。工會可以通過集體協商,參照具體的行業(yè)性質,與用人單位商定勞動定額,寫入集體合同,以此作為限制“隱形加班”的依據。
??此外,王天玉認為,檢察機關也應成為勞動者權益保障的重要力量。“檢察機關如果能夠對于本行業(yè)本地區(qū)一些社會關注度高、群眾反映強烈的勞動違法行為進行公益訴訟,將會有助于更好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蓖跆煊裾f。
??“離線權”
??現行勞動法的工時制度主要包括標準工時(即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和針對特殊崗位(如外勤、推銷人員、長途運輸人員)的特殊工時。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那么,該如何在適應靈活工作狀態(tài)的同時有效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呢?專家認為,應當從制度設計上加以解決,盡快完善相關勞動法律法規(guī)。
??“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必須要正確認識勞動關系的現實狀態(tài)?!蓖跆煊癖硎?,在沒有相應保障機制的前提下,工時制度越靈活,超時工作就越隱匿,勞動者的權益保障也愈發(fā)困難。鑒于此,他建議,將工時基準的保障納入勞動法制保障機制的整體升級改造。除了行政執(zhí)法保障方式之外,還應吸納社會組織參與監(jiān)督,完善與推行集體勞動法制。
??王天玉還建議將當前以“工資”為重點的集體協商行為拓展為包括工時等其他勞動基準在內的綜合性集體協商機制,實現“行政化”勞動基準保障制度到“社會化”勞動基準保障制度的轉變,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在班小輝看來,隨著數字技術的持續(xù)發(fā)展,我國勞動法應當考慮引入“離線權”。
??“所謂‘離線權’,就是除法定或約定之外,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有權拒絕通過數字工具進行工作聯絡或處理相關工作事宜,并不得因此遭受不利對待,從而進一步保障休息時間的完整性與連續(xù)性,促進工作與生活平衡的實現。”班小輝說。